速讯:涉及违规使用计价器、绕道宰客……张某某等7人被罚!济南重拳出击
1月5日,记者从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获悉,2022年12月15日以来,济南市交通运输部门聚焦出租车行业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重典治乱,正本清源,严厉打击乱收费、绕路宰客、计价器作弊、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整顿出租车行业秩序,保护市民乘客的利益,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现将案件情况公布如下:
一、张某某未办理注册手续、违规使用计价器、出具虚假发票案
(相关资料图)
2022年12月25日,乘客通过12345热线投诉在机场搭乘出租车到环山路,花费219元。经查,涉案车辆为鲁AF05622,隶属山东黄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人为张传某,驾驶员为张福某,张福某存在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以虚假信息出具发票三项违法行为。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五)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驾驶员张福某每项违法行为罚款500元,共计1500元,对其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抄告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责令山东黄金汽车服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与实际承包人张传某的承包经营合同;将该车列入“一地违规,多地禁入”名单,30天内禁入济南西站、济南东站、济南国际机场侯客。
对山东黄金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二、丁某使用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案
2022年12月31日,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济南站对丁某驾驶的鲁AK115N(蓝色)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经查,乘客通过江南出行平台约车从橙子便利店(经一路)到济南站,驾驶员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但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000元。对江南出行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无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运营的行为,按照《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对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三、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案
2023年1月2日,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济南站对李某驾驶的鲁MT1185车辆进行检查,经查,乘客通过微信与驾驶员李某联系从市中区方信家园到无棣县,到目的地付款,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款50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
四、马某某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案
2022年12月21日,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济南国际机场二楼落客区对马某某驾驶的鲁AD59189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经查,车辆隶属济南五洋有限公司汽车出租分公司,乘客从济南西站到济南国际机场,车辆已办理道路运输证,但驾驶员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
五、孙某某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案
2022年12月30日,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乘客投诉鲁AD05379出租车拒载。经查,该出租汽车所属公司为济南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2年12月29日乘客在济南西站地下通道准备搭乘该车到舜和酒店,该驾驶员因路途太近,拒绝载客,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载客,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5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六、张某某未按照规定进入专用通道候客案
2023年1月1日,市城乡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鲁AD79192在机场二楼落客区载客。经查,该车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张某某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在济南国际机场二楼7/8号口外侧载客,未按照规定进入专用通道候客。张某某未按照规定进入专用通道侯客的行为,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处罚款5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七、刘某某故意绕道行驶案
2022年12月28日,乘客通过12345热线投诉在机场搭乘出租车到山大二院,花费182元。经查,涉案车辆为鲁AT3302(蓝色),隶属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刘某某实际行驶44公里。根据地图软件显示,上述路程按照合理路线行驶应为31公里左右,实际车费约为114元左右,存在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依据《济南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罚款500元。该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山东济南)”,并记入质量信誉考核档案。(来源:壹现场)
关键词: 非法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