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资讯:济南市最新租赁住房补贴来了!涵盖中低收入家庭、新市民、青年人

12月7日,济南市政府官网公布两则租赁住房补贴相关的通知,全文如下: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和《济南市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资料图】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缓解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问题,推进我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济南市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简称相关区)。平阴县、商河县可参照有关规定自行制定补贴发放政策,做好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

二、资金来源

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指导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做好全市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核信息系统建设、政策性住房核查、网签备案核查工作;会同市民政、统计等部门公布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中低收入标准。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保障对象的户籍、居住证等信息核查工作。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开展对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收入的审核认定工作,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做好我市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中低收入标准发布工作。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工作。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对象社会保险等信息开放共享工作。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保障对象不动产登记信息核查工作。

(七)国家统计局济南调查队负责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做好我市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中低收入标准发布工作。

(八)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驻济企业注册信息核查工作。

(九)市大数据部门负责配合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对接等相关工作。

(十)市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房屋租赁发票使用等相关工作。

(十一)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做好保障对象公积金缴纳信息核查工作。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做好全市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工作。

(十三)相关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落实本辖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组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作;组织本辖区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租赁合同备案,补贴资格核准、公示,以及资金安排、拨付等工作。

四、政策衔接

莱芜区、钢城区在“济莱合并”前已纳入2019年租赁住房补贴发放范围的,可按照原政策规定实施复核,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符合本通知申请条件的,也可重新提出申请。

五、监督管理

健全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依法依规全面公开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公平、公开、公正。对租赁住房补贴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六、其他事项

享受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统计范畴;享受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的,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统计范畴。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29日。本通知施行后,对已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协议且正在执行期的,可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至协议期满。原有租赁住房补贴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30日

(联系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51705856)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具有济南市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中低收入。中低收入包括低保、特困、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中等偏下收入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介于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80%(含)之间。

(三)租房居住。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房屋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通过市场租赁住房解决居住问题。租赁的住房应当办理租赁备案或取得租赁发票。

以下房屋认定为家庭自有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四)其他。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

(五)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2.不符合相关收入标准的;

3.正在享受按照优惠价格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

4.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的;

5.有住房保障领域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

6.其他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金额

(一)补贴保障面积。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夫妻生育多孩,家庭成员4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75平方米;家庭成员5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特困及低保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9元;低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23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7元。

(三)补贴金额计算。申请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应保障面积—现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家庭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租金,超出核定发放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家庭应当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填报“济南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需同时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经民政部门出具的《济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

4.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发票。

在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时,应确定1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已受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交至本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将初审结果书面告知申请家庭。

(三)核准。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的申请信息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家庭信息比对及核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家庭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剩余期限和低收入认定剩余期限共同确定,最长1年,最短1个月。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或补贴协议执行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家庭可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提出申请。

(四)发放。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对前3个月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实施复核。符合条件的,每季度末月将前3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告知申请人,自条件变化次月起不再发放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五)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对在保家庭补贴资格核准及发放情况实施抽查,年底前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在保家庭的检查工作,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记。检查发现申请家庭存在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现象的,立即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补贴发放协议,并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的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存在违规申请补贴行为有关情况列入住房保障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济南市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

一、申请条件

济南市新市民、青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户籍。具有本市相关区户籍或持有相关区内各派出所发放的《山东省居住证》。

(二)稳定就业。

1.至申请之日,毕业不超过5年,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注册的企业、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全职稳定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驻济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不受单位性质限制。

2.申请人在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且处于在缴状态,其中养老保险须由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含2022年度享受疫情缓缴政策的单位,缓缴期间职工个人部分正常缴纳的)。

(三)租房居住。申请人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相关区无自有房屋,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居住,并已办理租赁备案或取得租赁发票。

以下房屋认定为家庭自有房屋:已取得合法产权的房屋;已承租的公有房屋;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确权的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未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房屋;其他实际取得的房屋。

(四)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补贴的;

2.正在享受按照优惠价格租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保障性住房的;

3.已享受或正在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生活和租房补贴的;

4.已享受按照优惠价格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租赁住房补贴累计满3年的;

5.有住房保障领域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

6.其他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一)补贴标准。全日制博士每月补贴1500元;全日制硕士每月补贴1000元;全日制本科及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每月补贴700元;其他学历学位及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毕业生每月补贴500元。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租金,超出核定发放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补贴期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累计享受租赁住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最短不低于1个月。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及审核。

1.申请人下载“爱山东泉城办”APP注册个人账号,填报申请家庭信息,提交至系统审核。符合条件的,系统自动发放资格凭证(泉城安居卡电子卡),1个工作日后可至经办银行网点领取实体卡。

2.取得泉城安居卡的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补贴申请。用人单位进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业务系统,登录泉城安居信息系统平台单位账号,添加申请人信息,并实施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的,应同时提交租赁住房合同和租赁发票原件照片。

3.申请人已婚且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享受对应补贴标准,不得重复享受。

(二)核准。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户籍、学历学位、毕业年限、养老保险、公积金、家庭自有房屋和租赁住房等信息的比对及核准工作,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根据申请家庭承租住房剩余期限、劳动合同剩余期限和毕业5年之内剩余期限共同确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最长3年,最短1个月。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或补贴协议执行期间家庭情况、就职情况等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三)发放。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对前3个月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婚姻、住房等情况实施复核,用人单位需配合做好相关复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每季度末月将前3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泉城安居卡,并在系统中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告知申请人,自条件变化次月起不再发放补贴。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

(四)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5%的比例,对在保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实施抽查,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标记。抽查发现申请家庭存在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情形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补贴发放协议,并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社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将存在违规申请补贴行为有关情况列入住房保障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来源:济南市政府官网

关键词: 住房保障 公共租赁住房 中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