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短讯!事关公租房,济南计划继续执行这些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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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济南市发改委对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此前印发的相关政策文件有效期已满,按照计划,济南将继续执行此前标准,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记者了解到,2019年11月、2020年2月,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先后联合印发《关于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401号)和《关于北大槐树家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0〕45号),文件有效期届满。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试点工作的意见》(济政发〔2010〕32号)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1号)有关规定,两文件拟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关于我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中指出,济南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住户收入水平分为 4 个档次: 符合济南市 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5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 30%(Ⅰ类标准)。
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济南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60%(含)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 50%(Ⅱ类标准);其他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员的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平均租金的 70%(Ⅲ类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实施租赁的单位可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具体情况在基准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 5%。
来源: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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