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聚焦:医疗公司花50万元定制“机器人”,拒交尾款被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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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机器人”,也会出现纠纷,约定50万元开发的定制款“机器人”,到底该不该支付尾款?
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与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签订《医疗机器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一份,约定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委托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开发医疗机器人项目。后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向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交付了设备,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向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要求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以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义务为由拒付。
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与原告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签订《医疗机器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委托开发项目的内容和范围包括机械设计、加工、组装与调试,电控部分的设计、成套、编程与调试,软件部分的设计、编程与调试,以及系统集成调试与交付。项目设备能按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使用要求,完成自动穿刺功能。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在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交付工作成果后3个工作日内,未书面签收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验收合格。此合同正常履行结束前,所有知识产权不进行移交,归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所有。合同还就关键技术标准、技术成果形式、项目研发价格、项目交付等进行约定,合同约定价款5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分三次向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支付了45万元合同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先向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交付技术交底书等资料,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以此为基础进行整理后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后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向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交付了设备。设备交付后,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未进行书面验收且未在合同约定的3日内提出异议。后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又向原告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向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提交《穿刺机器人工作进展报告》一份,报告中对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的前期工作进行了总结,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对该总结内容予以认可。总结内容记载机器人在核心部件的运动、控制和穿刺与治疗过程基本满足设计预设要求。因双方对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后期提出的整改要求及剩余款项的支付协商未果,原告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将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据本案主审法官张晨艳介绍,关于原告是否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法院认为,通过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和陈述可以看出,该问题系双方对合同履行的争议焦点问题。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医疗穿刺机器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委托开发合同。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称原告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交付的设备不满足合同约定的要求,并于验收当日口头向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提出了异议。但根据双方均认可的《穿刺机器人工作进展报告》中记载,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认可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所交付的产品“在核心部件的运动、控制和穿刺与治疗过程基本满足设计预设要求”,其向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所提出异议中并未包含设备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关键技术标准。标的交付后,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虽未书面签收,但亦未在三日内对设备提出关键技术标准方面的异议,应认定原告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交付的合同成果合格、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双方验收后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利用原告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向其交付的技术资料申请发明专利,以实际行动表示涉案合同所涉技术的知识产权已经转移,即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认可合同已正常履行结束。
综上,原告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当前质保期已过,济南历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支付原告山东某自动化科技公司合同款5万元。济南某医疗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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